勞工/人權聲明

根據FSC-STD-40-004監管鏈認證,本公司應將FSC核心勞工要求應用於其運營。FSC已確認為此,本公司應:
1. 採納並實施依FSC/CoC管理手冊(B版2次)及母公司(正隆)網站公開公告:FSC核心勞工要求的政策聲明,
https://www.clc.com.tw/employees?i=30
2. 每年更新自我評估,評估FSC核心勞工要求是否完善執行。
一、核心勞工要求:
在應用FSC核心勞工要求時,本公司應充分考慮國家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,同時實現要求的目標。
1. 本公司不得使用童工。
1.1本公司不得僱用16歲以下或國家或地方法律或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齡(較高者為準)的勞工,但2.2中規定除外。
1.2在國家法律或法規允許僱用13至15歲的人從事輕體力工作的國家,此僱用不應干擾學業,亦不應損害健康或發展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兒童受義務教育法律約束的情況下,只能在正常的日間工作時間以外的課餘時間工作。
1.3 18(含)歲以下的人員不得從事危險或繁重的工作,除非是國家法律核准範圍內進行的訓練。
1.4本公司禁止最惡劣形式的童工。
2. 本公司應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。
2.1雇傭關係是自願的並以雙方同意為基礎,而沒有懲罰性威脅。
2.2無證據表明有任何強迫或強制勞動的作法,包含但不限於以下:
2.2.1 身體暴力與性暴力。
2.2.2 抵債勞務(以奴役勞力償還債務)
2.2.3 扣發工資,包括支付雇傭費和/或支付到職押金。
2.2.4 限制行動。
2.2.5 扣留護照和身分證件。
2.2.6 舉發威脅。
3. 本公司應確保在就業和職業方面不存在歧視。
3.1就業職場和工作內容不帶有歧視性。
3.2每年根據員工表現,公平給予適時加薪或升遷機會。
4. 本公司尊重集會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。
4.1勞工可以建立或加入自己選擇的勞工組織。
4.2本公司尊重勞工充分自由組織制訂其章程和規則。
4.3本公司尊重勞工從事與成立、加入或協助勞工組織有關的合法活動權利,也尊重工人不從事這些活動的權利,不會歧視或懲罰工人。
4.4本公司本著誠意並盡力與合法成立的勞工組織和/或正式選出的代表進行談判,並達成集體談判協議。
4.5集體談判的協議應具體實施。
二、人權政策聲明
本公司在各地營業據點恪遵當地勞動法規,致力保障全體同仁基本勞動人權,支持並認同「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」、「聯合國全球盟約」、「國際勞工組織多國企業與社會政策三方原則宣言」、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多國籍企業指導原則等國際準則」等國際公約之基本精神,依循其指導原則制定山富貿易人權政策,使相關人員均能獲得公平而有尊嚴的對待。其具體執行方針頒訂如下:
1.禁用童工
本公司於「新進人員任用實施辦法」中明訂嚴禁聘用未滿16歲之應徵者,以保障青少年之身心發展與成長機會,並對獲聘員工進行身分文件查驗,雙重把關,以確保無所疏漏。更進一步著手規畫擴大要求各供應商遵守,共同善盡企業社會責任。
2.禁止強迫勞動和虐待勞工
全體員工均係出於自由意願,簽訂勞動契約及提供勞務,所有工作必須在員工自願主動的意願下進行,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,尊重員工在下班後離開工作場所的權利,在合理情況下通知公司,並依公司規定完成交接後,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。
3.多元包容與反歧視
致力塑造平等及多元包容的工作環境,秉持開放、公平的原則,在員工招募、任用與發展時,皆以工作能力為依歸,不因性別、種族、社經地位、年齡、婚姻、家庭狀況、語言、宗教、黨派、國籍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等,而有差別待遇之語言、態度與行為。
本公司提供優於法令之產檢假與配偶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,並於公司內部設置具有隱密、安全性的哺(集)乳室,讓員工安心兼顧工作與親職責任。員工薪資及報酬依據其學經歷、專業知識技術、專業年資經驗及個人績效表現來決定,不因員工性別而有不同。
為避免任何形式之歧視及預防性騷擾,明定相關規範並提供有效且適當之申訴機制,由專責單位受理相關案件並予適切回應,以杜絕任何侵犯及違反人權的行為。
4.自由集會結社與順暢溝通管道
為保障員工自由集會結社之權利,本公司對於員工籌組工會採取開放立場。工會召開會議時,相關高階主管均會參與會議,直接面對面與員工溝通並交換意見,期能彼此建立互信互惠關係,促進勞資和諧。
 
透過勞資會議、公司季刊、稽核專線29599966與信箱8849064@sunfavorite.com、員工心聲調查等管道,建立勞資雙方暢通且多元的溝通橋樑,同時利用年度經營展望會、每月經營會議,宣達公司營運目標及願景,並藉此公開表揚優秀同仁工作表現。公司若有重大營運變化或攸關勞工權益等事項,亦透過公佈欄及電子公告等方式,立即詳實告知全體同仁。